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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艺术学校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服务对象到学校相关部门咨询办事或来电来访时,实行一次告知制。

第二条      告知的原则:准确、全面、详细、客观。

第三条      告知的内容:服务对象所要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工作流程、办结时限及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四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

第五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手续、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办理。

第六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照告知要求补充齐全后,经办人应及时给予办理。

第七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不符合有关规定无法办理的,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第八条      告知过程中,教职员工应使用文明用语。

文章来源:http://www.sdwhyx.cn/2018/1211/14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