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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带你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八大亮点

1. 明确“恶势力”定义

进一步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将“恶势力”上升为法律概念纳入组织犯罪中,还对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实施有组织犯罪作出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在对涉黑线索核查时,对有灭失、转移风险的涉案财产,可以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等紧急措施。

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想要获得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将有更严格的审查条件;而且对他们还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单独羁押等措施;对于“黑老大”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只要是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都要跨省异地执行,还要严格控制减刑、假释;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为了防止再犯,规定“黑老大”刑满释放后,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其报告个人日常活动和财产,对“黑老大”以及恶势力首要分子要开企业或者在企业担任“高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审查,并监管经营活动。

2.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重点,并构建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线索移送制度,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从重处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明确底线禁区。

3.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换届联审机制。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方面的职责,并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做了专门规定。对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从重处罚;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或者组织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 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和成员的财产状况,对定罪量刑已经查清的涉黑案件,只要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财”,且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则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6.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利益

明确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案财产处置作出专门规定。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报案人等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7. 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预防和治理责任主体涵盖了我国政治体系中的众多部门。

8. 加强国际合作

规定了反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还对开展跨境反有组织犯罪合作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http://www.sdwhyx.cn/2024/0515/2255.shtml